案例评析|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依据
本公众号旨在为公益目的 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该销售者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即推定该销售者无主观过错。
供稿:戚海洋、赵云虎
编辑:戚海洋、赵云虎
裁判文书请戳
(2019)最高法知民终118号【案情概述】
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馆陶县佩龙水暖安装维修门市(以下简称佩龙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2019)冀0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佩龙门市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二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
本案中,佩龙门市向原审法院提交了《销售出货单》原件一份,该出货单显示购货单位为武佩龙,并加盖“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印章,送货地址为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魏征路桃山亭广场南200米路西,电话为133××××9706,经与佩龙门市基本信息比对,除购货人姓名与佩龙门市经营者姓名不同外,送货地址即为佩龙门市实际经营地址,所留手机号为武建磊之妻郝建立所使用,所购物品中亦包括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该出货单上购货人虽与佩龙门市经营者姓名不同,但郝建立所作的武佩龙系武建磊别名的解释有合理之处。经比对《销售出货单》所留的销货单位的电话、印章以及二审中佩龙门市所提交的宣传册、一审中佩龙门市已经提交的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之名片的相关信息,可以认为佩龙门市所称的浴尔源卫浴设备厂与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实系同一主体。基于现有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佩龙门市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实际购自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
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亦规定,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根据上述规定,产品被制造者推向市场后,对于后续的产品销售者而言,其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是指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所售产品。对于客观要件,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对于主观要件,销售者应证明其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上述两个要件相互联系。如果该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该销售者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即推定该销售者无主观过错。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本案中,宝蔻公司提交了公证保全证据来证明佩龙门市销售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但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佩龙门市对产品来源存在审查疏忽,亦无证据证明佩龙公司知道或应知其所售产品系侵害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佩龙门市从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购得被诉侵权产品后对外销售,交易链条完整,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进货价格及销售价格存在异常之处,符合社会一般交易习惯,因此其所售产品系通过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且佩龙门市已披露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信息,综合在案证据,结合一般市场交易规则,可以认定佩龙门市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属于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并无主观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宝蔻公司仅针对原审法院认定佩龙门市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提起上诉,并无其他上诉理由。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佩龙门市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已可制止侵害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佩龙门市不知道其所销售的系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其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宝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可予维持。
“
往期精彩